GB50464-2008《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4)、4.2.3(5)、5.2.3(1、5、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
4.1.5(4)
系统设备应满足防潮、防火、防雷等要求。
4.2.3(5)
处于游泳馆、沿海地区等损腐环境的LED显示屏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5.2.3(1)
显示屏应安装在牢靠、稳固、平整的专用底座或支架上;无底座、支架时,应设置牢固的支撑或悬挂装置。底座应安装在坚固的地面或墙面上,安装于地面时,每个支撑腿应用地脚螺栓固定;安装于墙面时,应与墙面牢固联结;不得安装在防静电架空的地板、墙面装饰板等表面。
5.2.3(5)在搬动、架设单元过程中应断开电源和信号联结线缆,严禁带电操作。
5.2.3(6)在高压带电设备附近架设显示屏时,安全距离应根据带电设备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