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王先生购买了一台“上广电”50英寸等离子彩电,购买价格为4万余元。然而不到一年的时间,电视机就“犯毛病”了,屏幕上一条黑一条白的,让他无法正常收看。王先生打电话给销售商后,维修部也数次派人来修,可都没有效果。随后,王先生又与“上广电”的生产厂家经过了多次联系,该厂家口头答应给予调换,但一直未能兑现。这么等啊等,王先生一等就是4年之久,却没等来最后满意的答案。
消委调解:
和王先生漫长的等待相类似,纠纷调解过程也是反反复复,一波三折。
据鹿城区消费委介绍,在该起纠纷的调解中,由于消费者对该彩电在四年过程中的维修记录,不能提供任何相关书面凭证,同时也没有书面证明厂家承诺给予调换。因此造成了调解过程的复杂。
最后,鉴于对该起消费纠纷事实的基本调查结果,该厂家答应对该“故障不断”的彩电给予调换,但是厂里现已没有以前同规格的50英寸彩电的存货,只能答应更换40英寸的“上广电”等离子彩电。对此,消费者最后同意该调解结果。
小新说法:
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据理争取。对一些存在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商家,不能选择一味等待这种被动的方式。作为生产者和销售商,更要以诚信为本,诚实地做好维修记录,履行“三包”规定,履行自己的承诺,否则搬起石头后砸到的终将是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