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莱州市工商局文昌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液晶电视机爆炸引起的消费纠纷,免费为消费者刘某更换了一台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液晶电视机。
消费者刘某于2007年1月13日,在莱州市区一家商场花13000元购买了一款某品牌40寸液晶电视。2007年12月5日中午12点左右,消费者刘某和妻子正在家吃中午饭,忽然听到客厅里发出一声巨响,将其着实吓了一跳。跑到客厅一看,原来是正处工作状态的液晶电视机发生了爆炸。刘某当即与销售商售后服务部通了电话,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定,确定是显像管周边一元器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引发的显像管内爆。维修人员称将电视机带回去维修,但70天过后仍毫无结果,为此,消费者刘某断然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受理人员即时与销售商及其售后服务进行联系。原来,因厂家无法提供相关备件,导致维修不能进行。消费者又提出要求更换同型号电视机,却因厂家该型号电视已停产断源,无法更换。厂家代理商同意为其更换其它型号,但必须提交1000元差价款。面对这种情况,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新三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与生产厂家进行协商调解,最终由生产厂家为消费者刘某免费更换了一台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液晶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