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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彩电有瑕疵 商场门口摆横幅侵犯名誉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日期:2008-03-13 作者:佚名

    法院认为,商品质量瑕疵,商场不作处理,消费者公开反映情况属正常私力救济。

  2007年6月9日,李婷到三星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2.78万元的彩电。一星期后,李婷认为彩电存在质量问题,即要求三星商场更换。三星商场的技术人员经检测未发现明显问题,便坚决拒绝也没有谈及其他处理方法。李婷遂连续两天在三星商场门前摆放了一条横幅上书“三星商场彩电差,拒不更换是撒赖”。由于闹得满城风雨,三星商场便诉请法院要求李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审理中,经权威部门鉴定,该彩电的质量确实存在瑕疵,但仅仅有时会影响正常使用,可以通过修理恢复。

  许多人认为,李婷所购彩电只是存在质量瑕疵而非重大质量问题,其在商场门口摆放横幅,属于公开诋毁商场声誉且已经造成实际损害,已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但法院审理认为,李婷发现彩电存在质量问题,权威部门的鉴定也表明确实存在瑕疵,有时会影响正常使用,而三星商场工作人员的检测却是没有问题,并拒绝更换或作其他说明、处理,故李婷在三星商场摆放横幅属敦促三星商场处理问题,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做法,并非诽谤或诋毁三星商场,尽管该行为确实导致了三星商场社会评价的降低,但不足以构成对三星商场名誉权的损害,遂判决驳回了三星商场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且这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案中,李婷摆放横幅属于私力救济,并非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实际上就是赋予了消费者适度的私力救济权。李婷在三星商场摆放横幅,是发生在明明发现了问题而三星商场工作人员却检测未果,并拒绝更换或作其他说明、处理的情况下,此举既是公开批评、评价,也是公开反映情况,其目的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引起三星商场的重视,从而解决问题,这实质上就是私力救济。

  此外,李婷并无过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还规定:“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就本案而言,李婷之举不属于诽谤、诋毁。一方面,横幅上写的是“三星商场彩电差,拒不更换是撒赖”,从字面上看,反映的正是彩电存在问题、三星商场不同意更换的事实,虽然其中的“撒赖”两字具有贬低性,但事出有因,由于三星商场工作人员坚持说彩电没有问题,既拒绝更换也未作其他处理;另一方面,无论是批评还是评价,都是根据事实发表意见,并非诋毁。只有当批评或评价者存在主观恶意时,才可认定为诽谤或者诋毁。

  结合本案,李婷花费2.78万元购买一台彩电,无疑是高消费。由于对商场服务不满,李婷在三星商场门口拉横幅,该行为虽然过激,且方法欠妥、不宜提倡,但没有超出私力救济的权限幅度,尽管导致了三星商场社会评价的降低,但不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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