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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提示有过失 更换新机

来源:成都日报 更新日期:2008-03-14 作者:佚名
    昨日,市消协发布了2007年度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市消协维权专家与四川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知名律师对案例进行了权威点评。

  案例:2007年11月15日,美国驻蓉机构的林女士(美籍华裔)与其丈夫高某(中文名,美籍)到市消协投诉,称他们11月初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42寸创维牌液晶电视,价值6999元。商家送货试机后消费者为连接其他电器搬动该电视机时荧屏出现裂纹,当即向商家反映,生产商表示不能退换,只能由消费者付费4000余元给予换屏维修。消费者认为,无论是按美国的惯例或中国的法规,商家的处理方式都难以接受。市消协在调查中发现生产商在使用说明书中或以其他方式都未对搬动电视机时应如何保护屏幕作提示,存在过失,经过多次调解,终使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新机。

  市消协呼吁:经营者应认真克服在产品知识介绍宣传中存在的简单疏漏现象。本案是对国内一些企业在这方面意识淡漠的警示,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权威点评

  肖开国(四川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在本案中电视机荧屏易碎。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生产商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本案中生产商在使用说明书中或以其他方式都未对搬动电视机时应如何保护荧屏作提示,存在过错,故应承担更换责任。另外,在本案中林女士与其丈夫高某虽为美籍华裔但他们的消费行为在中国,只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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