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7日,我在武汉国美新华路店购买了清华同方液晶电视(LC-27B76)一台,使用2个多月后,液晶屏开机状态下在下方出现一条黑色横杠,且一般在开机15分钟后出现。
由于本人疏忽,购买该电视机的发票丢失,但说明书、保修凭证卡、包装箱等皆完好。10月18日,我到武汉国美新华路店服务部办理了发票遗失证明,证明书面包括购买日期、品牌型号、金额等信息。由于购买电视机时,武汉国美作出过99日包换的承诺,我于当日向国美提出了更换电视机的要求,该品牌销售人员同意在生产方质检人员作出质量鉴定之后予以更换。10月21日,清华同方质量检测人员上门进行了检测并开具了质检单。于是我们与武汉国美新华路店联系要求更换,但此时他们却突然改变态度,以发票遗失为由,只同意维修,不同意更换新机。
我们认为,虽然购机发票遗失,但我们已在国美取得了购买证明,应完整享受三包服务,且我们提出更换要求时直至今日,其99日包换时限依然没有过期,国美应该为我们更换新机。
11月14日消费者回复表示,国美处理,但对其结果:“经联系,补办发票时已向顾客说明不能换机,只能维修,现已再次解释,顾客表示维修再联系。如果产品以后在使用中有什么问题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全国服务监督热线:4008113333,我们会在最短的时间为您处理的,谢谢。”我不能认同。不认同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国美并没有为我补办发票,而是补办的发票遗失证明;
其次,补办证明时,国美非但没有告知我“证明只能作维修使用”事宜,而且对于我当场提出的更换新机要求,其销售员表示:只要清华同方技术人员开具质量检验单,则更换新机没有问题;
再次,发票遗失证明的书面包含了正式发票上的主要信息(日期、金额、型号),其证明效力应等同于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