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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公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更新日期:2008-10-23 作者:佚名

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文化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为了加强娱乐场所卡拉OK内容监管,保护卡拉OK节目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广大卡拉OK消费者提供丰富多彩的卡拉OK节目,促进娱乐场所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公室决定开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工作,面向全社会征集卡拉OK节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卡拉OK节目的最终权利人,通过自有、被许可或者受让拥有等方式,成为卡拉OK节目最终的完整权利人或者卡拉OK节目在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类似场所营业性使用最终的完整权利人;

    (二)申请人应当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或法人,暂不直接受理境外权利人申请。

    二、申请加入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卡拉OK节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卡拉OK节目内容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卡拉OK节目制作符合文化部《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三)卡拉OK节目著作权完整有效。

    三、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证件;

    (三)卡拉OK节目样品;

    (四)卡拉OK节目名单、歌词;

    (五)国家著作权登记认证机构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具的卡拉OK节目著作权证明文件;

    (六)《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卡拉OK节目著作权免责声明》。

    四、对内容合法、制作规范、著作权完整有效的卡拉OK节目,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当进行入网登记,向申请人下达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通知。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对已经办理入网登记的卡拉OK节目,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加入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入网登记电子标识、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和统一电子编码;

    (二)按照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管理服务要求和卡拉OK用户的实际使用需要组织有关合作机构整理、汇编,组建卡拉OK节目总库;

    (三)组织卡拉OK视频点播系统服务商或者其他有关合作机构从卡拉OK节目总库中自主选择组建卡拉OK标准曲库,提供给依法交纳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卡拉OK用户使用。

    (四)督促有关合作机构依法向使用卡拉OK标准曲库的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卡拉OK用户收取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并向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申请人按时分配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

    六、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卡拉OK节目总库以及卡拉OK标准曲库所有卡拉OK节目著作权属于卡拉OK节目权利人,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申请人对其依法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上述卡拉OK节目总库以及卡拉OK标准曲库的著作权属于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公室及其有关合作机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公室及其有关合作机构对其依法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申请加入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影视音像、图形文字以及广告等内容产品,参照办理。有关入网登记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八、本公告内容由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须知

 

    一、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申请人(以下称为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工作的公告》,并且接受其各项约定。

    二、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提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卡拉ok节目入网登记申请表》二份,并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亲笔签名。

    三、申请人为企事业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份并且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二份并且亲笔签名;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二份并且亲笔签名。

    四、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入网登记的卡拉OK节目名单、歌词的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文件各二份;属于外语卡拉OK节目的,应当提供中外文卡拉OK节目名单、歌词的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文件各二份。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适于卡拉OK经营场所营业性使用的卡拉OK节目样品音视频文件二份。

    六、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家著作权登记认证机构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具的卡拉OK节目著作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

    七、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填写的信息应当清晰准确。

    八、卡拉OK节目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制作者等单项权利人及其权利代理者、权利被许可者或者权利受让者可以参照办理入网备案手续。

    九、本须知由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孔明张晓霁联系电话:010-59882116传真:010-59882117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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