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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电子产业发展降低进口关税是关键

来源:投影时代 更新日期:2008-01-11 作者:凌云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降低了对苯二甲酸等45个税目商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的调整;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为8.9%。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已对256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全部实行了零关税。而针对部分电子产品来说,我国之前还没有完全落实对电子产品最惠国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只对部分消费类电子产品、元器件及部分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进口暂定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了调整。

    针对于此,为促进科技进步、企业创新及电子产品产业链向核心产品延伸,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协议以及快速推动电子产业的发展,我国将对部分电子产品的协定税率进行降低调整。另外,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了零关税;继续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同时,为全面健全电子产品产业的发展,2008年我国新增了TFT—LCD液晶显示屏生产用背光模组的光学元件、液晶显示器背光模组用冷阴极灯管、液晶显示屏用原板玻璃、液晶玻璃基板及制造平板显示器用超声波清洗装置等零部件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继续对液晶显示板、等离子显像组件及其零件、光学平板玻璃(厚度0.7毫米以下)、等离子模块生产用高应变点玻璃(应变点在550摄氏度及以上)、导电玻璃、石英玻璃(平整度小于等于1微米)及生产等离子显示屏用的银电极浆料、介质浆料、障蔽浆料、荧光粉浆料等平板显示器生产用零部件、原材料实行暂定税率。

    此外,还新增了特许权使用凭证(包括软件升级许可证、软件用户许可证等)、印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程序的纸张、接触式图像传感器(扫描头)、热敏打印头、磁带型广播级录像机、光盘型广播级录像机、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用零件等电子产品2008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

    在部分电子产品协议税率、特惠税率调整情况来看,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电子商品继续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并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电子商品的协定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与老挝等东南亚4国、贝宁等非洲30国、也门等5国共3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电子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整体上,降低电子产品进口关税税率的调整,将有利于推动电子产品的的快速发展。在降低电子产品进口税率的条件下,整体电子产品的价格也将会有所下降,销量也将会得到快速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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