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称,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不同的是,中国的《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对于是否所有家电产品都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的产品范围,信产部称,传统意义的“白家电”主要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黑家电”主要是指电视机、收音机、激光视盘机、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
目前为止,“白家电”仍未被国家统计主管部门认可为“电子信息产品”,因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电子信息产品,其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黑家电”,不包括“白家电”。虽然“白家电”整机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但部分“白家电”的组件却是电子信息产品,这些组件按照B2B的方式直接供货给整机生产商的时候不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这些组件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信产部称,在中国,雷达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并且,虽然欧盟RoHS指令不包括电池,但欧盟有专门的电池指令。在中国,电池属于电子信息产品,所以,电池受《管理办法》约束。
信产部表示,专门为汽车生产配套按照B2B方式(Business to Business)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按照B2C方式(Business to Consumer)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属于该法规的监管对象。
对于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信产部称,2007年3月1日之后生产的维修配件和整机产品不管是用来维修的,还是用来单独销售的都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2007年3月1日之前生产的用于维修的配件和包换产品,在2007年3月1日之后如果仅用于对已售产品的维修和包换,则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则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用于研发、实验和测试用的测试机、样机或模型,信产部称,如果仅仅用于展览、测试研发,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的行为,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
如果整机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由整机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如果元器件作为单独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元器件的生产者要负责任
对于一些行业协会正制定产品安全使用期限,信产部称,在中国,与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几十个,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同时又是代表整个行业,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信息产业部称,鼓励这些行业将制定的安全使用期限到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
信产部表示,行业协会制定的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