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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稿】今天,你家的电视退了吗?

来源:IT168 更新日期:2006-03-14 作者:嘉菲

    朋友在家电商铺花3.8万元买台等离子电视三个月不到颜色不对,坏了;

  商家说拆了包装不能更换,傻了;

  三翻四次找厂家理论,输了。

    退货难,难于上青天?

  这样的个案已经司空见惯,早已不再新鲜。古人有云: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乍眼一看,原来还有比蜀道之难更难的事情——电视产品退换。想当初商家承诺“凡是购买电视产品的消费者都将得到一张“契约发票”,承诺“7天内无理由退货,15天内无理由换货;有质量问题30天内退货;3个月内有质量问题包换;15天内如发现有更便宜商品;可获取全额差价补贴等等”。像这样过河抽板——商家在电视产品退换大造文章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消费者面对商家满口“真实谎言”也确实无可奈何。

  “今天,你退了吗?”已经不足为奇。临近3.15,笔者提醒各位消费者,商家所谓的“无理由退换货”千万不能轻信,在中国,退换货目前还是一道很难打开的门,电视产品退换货的难道与蜀道之难相比是有过之而无及,我们要做的是认清JS的真面目,避过陷阱。以下笔者把其中发生在去年的八件电视“不能退货”事件告之各位,望各位消费者慎之又慎。

    2005年八大“电视不能退货”事件

    事件一:偷梁换柱,包换变包修

  2005年国庆前夕,朋友朱先生在某商场花了13999元购买了一台等离子电视,用了几个月,电视出现画面灰暗、遥控按键不灵活等故障,找到售后服务点要求更换一台,却遭遇了一连串的质问,最后把本应是包换的服务变成了保修服务。朱先生气愤地表示:××品牌这个在中国享有盛誉的厂商,这样的服务陷阱让消费者感受到了寒冬。

    事件二:设置高运费门槛

  何太太看到“30天包换”的广告,高高兴兴把37寸的液晶抱回家里,后来家中地方不合适想把37寸改为32寸,有了换货的想法,打电话给商家,得到的答复就是“先把货运来再说”,并且说明要求商家运输,至少要付100元拆装费用,200元的运输费用,要不就自己拖到商场的话。何太太实在无奈,大件商品运起来实在不方便,而且这种高端产品也不好自己搬运,一下子有个闪失,那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就在高额的运费面前,何太太即使对商品不满意,最后往往打消了换货的念头。

    事件三:商家“三包”挂羊头卖狗肉

  去年8月12日,朱女士花六千多元为卧病在床的父亲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液晶电视送到家后,过了几天,朱女士仔细观察时发现电视画面有亮点。她于是打电话向商家反映。三天后,商家派出人员前来检查,无果,商家同意换一台同型号的液晶电视。 然而,“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更换电视的第二天,电视屏幕中间又出现一条红线。此时,朱女士要求商家退货,或更换其他型号的电视。但商家仅同意更换同型号的液晶电视,不同意退货或换其他型号的电视,但当初商场的工作人员向朱女士承诺“三包”中其中一条就是“三个月内有问题包换”。朱女士无奈之下将商场告到了消委会,得到的答案是国家对于高端电视的退换还没有一个标准,所以关于高端电视的退换货是商家各自执行,运用到实际情况那就是商家说了算,这只“死猫”朱女士吃定了。

    事件四:高昂的退货折旧费

  消费者杨先生反映,“五一”期间他在南京某家电商场花25000元购买了一台国产品牌的42寸液晶电视,但刚看了3个多月,电视突然没有了影像和声音,他们找到厂家售后服务部门后,售后维修人员检查后称是电视需要返厂维修,或者调换一台新机。但杨先生觉得质量不可靠,不同意调换,要求退货。退货时商家要求收取折旧费,杨先生认为不该交。据该品牌电视售后部门一位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彩色电视机的折旧率为每日0.1%,杨先生已经使用了100多天,因此应缴纳折旧费3260元,但由于杨先生坚持不缴纳折旧费,售后部门也多次和厂家协商,给杨先生优惠到2500元的折旧费。那就是说杨先生每天必须为这台电视付108.67元的折旧费。

    事件五:通了电就不能退

  一位消费者反映她想把刚买回来的液晶电视退掉,原因是它的角度与商家所说相差太远了。当初购买时商家承诺“无条件退换货”,但当去退货时,商家加上一句“退可以,但是退换的商品要保证不影响二次销售,如果没有质量问题,通了电的商品一般不能退货”。但是买回家的电视哪有不安装,不通电。这样做,分明就是堵死了所有电视退货的可能性。如此看来,一旦消费者把家电买回家,通电后使用过一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商家根本不可能给退换。

    事件六: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家住温州市的王先生反映,2005年5月在某出名的电器公司销售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特价”为8350元的背投电视。当时销售人员向他介绍,这款电视机功能很好,当天是厂家全力支持才有特价销售,价格也是全市最便宜的,原价9000多元。但回家三天,王先生发现这台背投电视并非销售人员所介绍的那样满意,更令人气愤的是,在另外一家电器公司同样的液晶电视标价7990元,而且不限量长期供应。

  于是王先生找到该电器公司讨个说法,认为价格有异义要求退货。但该电器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销售的电器不能退,一名工作人员振振有辞地说:“您购买的超低价商品不在包退还商品之列”。当王先生想继续争辩,工作人员抛出一句:“本次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王先生也很无奈。许多的消费者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面前大都只好选择息事宁人,而商家则利用消费者这种普遍存在的消费心理推卸责任。

    事件七:以赠品为由不给退

  2005年6月,消费者李先生在某交电公司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当时正值该商品促销,李先生得到一个吹风筒,7月底电视因为质量问题换了一台,8月份电视又出现同样故障,商家同意更换,但不给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调高型号需要加钱,调低型号不找钱。李先生要求退货,经营者要求其返还赠品,李先生表示吹风筒已经坏了,商场却让她拿出150元钱作为赔偿赠品的钱,李先生对此事很不理解。

    事件八:特价商品不退

    促销特价不退换?

  黄女士2005年12月在某商场花了2299元买了一台特价29寸电视。回家看了两个月,图像颜色越看越不对劲,她找到该商场要求重新换一台,遭到拒绝。商家的理由是“特价商品卖出就不退换。因为当初发票上并没有标注“特价商品不退换”,所以黄女士拨通了12315。

  “厂家已经被合并”、“厂家已关闭”、“我们仓库已经没有现货了,麻烦你等等”、“我们会尽量安排工作人员到你家中”、“厂家那边还没有给答复”……“拖字诀”也是商家在电视产品退换设的一道非常难开的门,许多的商家与厂家都在互相推卸责任,要消费者回家等消息,总之商家做事“有拖无欠”,你就慢慢等等吧。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以上种种情况其实就是我们日常所经常遇到的!你买的时候就满脸笑容,有问题的时候就板起脸,自己的东西出现问题不但毫无歉意反而再三刁难,真是岂有此理。为此,我们消费者不要惧怕,也不要怕麻烦,应该勇敢地挥起法律的大棒,迎头痛击这些不义不法行为。

    运用法律手段,据理力争

a、保修期内保修两次以上可退换,消费者不承担运输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b、特价、打折商品未明示瑕疵,商家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商品打折或者特价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它应该享受到和全价商品一样的售后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c、奖品、赠品非无偿赠与,质量责任不得免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如果不是人为破坏,属于退换货范围之内,商家应无条件地给退换货。商家在出售商品时无论是否附带赠品,保证质量合格是商家的义务,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不是购买人不想要而是商品无法正常使用,商家就应承担相关的责任,所以因商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应由商家承担,商家没有理由让消费者赔偿赠品的损失。另外,消费者购物所获赠品发生质量问题,出售方应予以退换或维修。

d、“特价”商品不特殊,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最终解释权”不能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之类的声明是一种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一方面,商家“最终解释权”的保留,导致了退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商家具有“最终解释权”,等于说明商家既是行为的当事人,也是出现纠纷时的裁决人,一旦出现危及自身利益,其公正与否可想而知。由此可知,“商家有最终解释权,只不过是免除自身兑现责任、排除消费者获赠权利的借口”。

f、“拖字诀”可攻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建议:多个心眼,少点麻烦

  切勿贪小便宜。消费者在选购电视产品时,对同类产品要多进行比较,选购技术成熟、厂家服务网络健全的品牌产品。同时,选售后有保障的专业商家也同样重要,消费者要尽量到信誉度高的大商场、大型连锁卖场去购买。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消费者需要多了解一些电视产品(特别是高端电视)特殊的使用、保养方法。消费者使用不当往往成了厂商和消费者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不排除有些厂商为了找借口开脱责任的情况。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多了解产品的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现场试机。在购买电视产品时,一些厂商会推荐特价产品,这类产品有时会少了某些辅助配件或服务保障,消费者需要与商家核实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确保折扣产品的服务不打折,不留下后患。

  凭据在手。消费者要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应该保留发票、“三包”凭证等,不能图便宜不要发票,或者用发票开别的货品名目。并且认真核对发票电视产品与购买的产品是否相同,留意发票联上是非有引起退换非议的字眼。

  多提问题多做假设。在购买过程中多提几个关于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的问题,要求商家在发票或保修书上标注条款,同时也多做假设以求万无一失。

  理性消费。最后提醒各位消费者必须理性消费,切勿人云亦云,要有自己的主见,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如果李白在世,一定会感慨自己当年目光过于短浅,以为蜀道之难已经难于上青天,哪里知道时隔一千年,许多的事情对比之下,蜀道之难已经相形见绌。就拿我们上面所说的电视产品退换,其中商家所设陷阱是五步一岗,十步一哨,消费稍有不慎,那就会落得个财物两空的结局。今天,你退了吗?这一句问候已不是什么希奇,因为陷阱太多,落井的人必定也是不少。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快要到了,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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