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2日,家住南岸区的李先生在电器商场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促销员宣称,这台电视可以“电视、显示器兼容”,但李先生回家接上电脑,却发现看不清文字。14日,商场工作人员到李家检查后称“物理分辨率低了,达不到电脑的显示效果,电视本身无质量问题。”,李先生则认为,商场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
商场坚持认为自己无过错,只是顾客误解了,若要退货则必须按照商场的规定:商品包装必须完好,已开封需重新包装的,顾客要补包装费。李不同意。经协商,商场最终无条件退货。
律师冯乔兵:由于商家宣称“电视、显示器兼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必须与宣传一致”的规定,该电视应该达到宣传的效果。因为商家让消费者误认为电视“电视、显示器兼容”而购买,这个行为应该属于欺诈。
专家李勇:民法中的欺诈和消法、合同法中的欺诈含义不同。从立法角度分析,民法追求的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消法则是倾向于对在消费活动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消法第49条被称为保护消费者的“帝王条款”,所规定的赔偿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
消费者的正确消费必须依赖于商家的正确引导。普通老百姓对“兼容”的理解就是二者皆可,他们并不能区分支持分辨率和物理分辨率之间的差别。由于商家的宣传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解,就应该构成欺诈。
消费者李先生:商家是否应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呢?如果没有满足,那么就应该是一种虚假宣传,就是欺诈。
律师邓继为:商家没有虚构产品的性能,只是促销人员利用了普通消费者不具有专业知识而盲目购买的心理,应该属于重大误解。欺诈的前提是主观捏造、虚构,而本案中商家只是在宣传中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并不是虚构。夸大和虚构是截然不同的。
律师周宏:民法、消法、合同法都对“欺诈”进行了相关阐述,国家工商总局《欺诈行为处理办法》中也对多种欺诈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是否构成欺诈,要看是否存在“虚假,隐瞒真实情况”。商家说的兼容,可能表示仅仅能使用,而不一定要达到非常高的标准。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但是构不上主观故意或恶意欺骗,只能说是有“误导的嫌疑”。.
律师孙济华:商家宣传“电视、显示器兼容”,说明电脑显示只是电视的辅助功能。商家的行为不存在瑕疵,甚至可以不退货。
律师张进锐:凡是“几合一”的产品,都有主功能和辅功能之分。消费者应该对此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并确定自己购买商品的主要用途是什么。李先生购买的液晶电视并非不能做电脑显示,只是显示不清楚,所以不应该属于质量问题,也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