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可以经营宽带服务,而电信运营商却不能经营电视节目。当这种“不对称进入”遭遇IPTV的时候,倾斜的天平动摇了。在IPTV的发展问题上,广电与电信部门已经撞出了火花。合作还是对抗,这是个问题。
早在1999年,国家发布75号文件,禁止广电和电信两大部门互相渗透,即不允许电信部门经营广播电视业务,同时广电网络不得经营基础电信业务。
然而,3C融合的大潮不断涌来,这道政策的樊篱还能阻隔多久呢?
IPTV是一种技术进步,也是技术发展的必然,但它在前进的道路上必然与“数字电视”相遇。数字信息跑在广电的闭路线传输网上,再通过电视机显示出来,这就是广电大力推广的“数字电视”;而数字信息跑在电信运营商的IP网络上,再以电脑或电视作为显示终端,这就成了“网络电视”,即IPTV.两条传输路径必然存在竞争。谁来主导未来?这当中涉及了太多利益纠葛。
在某种意义上,电信运营商进军IPTV,是其主动去进攻广电的地盘。电信运营商拥有庞大的网络和用户资源,更有市场化的运作经验,在IPTV的发展上推进神速、咄咄逼人。然而,电信部门也有被卡住喉咙的地方,即经营视频内容的牌照。
一方面,广电部门大力推进数字电视,对IPTV构成替代性威胁;另一方面,内容牌照握在广电总局手中,发给电信企业的可能性并不大。
2003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去年10月又颁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限制电信企业经营“机顶盒+电视机”的IPTV业务。
从技术的角度上讲,IPTV业务以电视或者电脑作为接收终端都是可以的。
如果电信企业被捆在电脑上,而广电企业却可以畅通无阻,甚至轻易地将电信服务纳入进来,那么,这相当于“非对称进入”的状态实际上延伸到了IPTV市场。
囿于内容和终端的限制,目前电信运营商只有华山一条路,即采用与拥有牌照的广电企业合作的方式进军IPTV.而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就显得至关重要。
或者说,开放与合作,正是IPTV得以生存发展的命脉。只有两大部门将利益的分割看得淡一些,共同寻找竞合双赢的模式,IPTV这样的技术新生事物才有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