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普认为,中国台湾生产的液晶屏是采用夏普的技术,因此也是“夏普屏”。可问题是,“台湾屏”真的等于“夏普屏”么?夏普在销售之前是否应该告诉中国消费者这一变化呢?
夏普中国:正和日本总部沟通
市场与消费者的疑问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夏普在日本原产的产品究竟与中国台湾生产的产品有没有区别;二是,夏普是不是应该事先告诉消费者,价格降低的原因是“变脸”了。
夏普中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关于第一个疑问,我们目前正和日本方面沟通,所以无法拿出具体数据。”目前,夏普的液晶电视并未标明屏的产地,只标明是夏普ASV屏。该负责人坦言,“现在都是全球供应,如果全是原装进品是不可能的,现在中国的进口税约为30%,因此在中国真正销售原装进口的很少。夏普现在全进口的产品只有大冰箱和太阳能电池两种,其他都是中国造,液晶电视就是在南京组装生产。”该负责人对此解释道,夏普现在与中国台湾奇美是合作的性质,并不是简单的采购,属于技术资金掺杂在一起,签有包括保密、技术转让等十几个协议。
关于第二个疑问,该负责人认为,从中国台湾采购与在日本龟山生产的价格应该没什么差别,因为所用的驱光灯等零部件与龟山一样,都是夏普特别指定的。他说,夏普在中国销售有五年的历史,从来都是采用自产的屏,这次是来不及生产,所以才用“台湾屏”,而有些企业是从一开始就采用外购屏,而“夏普是用得最少的”。该负责人最后表示,夏普也正在听取中国政府有关方面的意见,依照中国的法律办事,正与日本总部积极沟通。
分析师:“台湾屏”与“夏普屏”存在差异
那么,“台湾屏”与“夏普自产屏”的液晶面技术在质量与使用效果上完全一样吗?两者的成本是否一样呢?对此,赛迪顾问消费电子事业部分析师杨蕾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认为,中国台湾产的液晶屏与夏普自产的产品肯定有差异,因为即使是同一种工艺,两个不同的工厂生产的产品最后都会有差异,这中间的许多环节都不一样,包括质检、仪器设备以及技术人员等。夏普之所以讲一样,估计一部分是宣传上的失误和理解上的误差。杨蕾说:“其实用了就是用了,承认就是了,在消费电子领域代工是正常现象,连IBM这样的大公司有时候也采用华硕的工厂代工。从夏普的生产产能与市场数据上,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目前中国市场上真正夏普的液晶屏并没有那么多。因为这个牌子在欧美的口碑很好,所以夏普销售以及重视的角度都会放在欧美,而一旦产量有限,肯定会把重点放在利润率高以及竞争不太激烈的地方,夏普其实是在2006年才对中国市场加强了重视。”
“此外,两地产的成本肯定也不一样。我们不妨用个笨法子来想想,在日本、中国台湾以及中国内地生产,至少人工就不一样,因为最后分摊成本不仅仅是材料,还有管理成本,肯定不会是全球都同工同酬的。”杨蕾认为,夏普这次只不过因为全球销量市场很好,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而不得不外购一些屏幕,但也不能因此认为夏普就是在以次充好。
杨蕾说,其实不光夏普,就是国内的一些厂商在宣传上都有或多或少的夸大,这也得靠消费者自己来识别,尤其是消费者还没有完全明了,并且还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不是一定得知道的时候。”
技术专家:这涉及诚信问题
国内某平板电视领导厂商技术专家表示,“我认为中国台湾产的液晶屏肯定和夏普原产的不一样,据我所知,夏普、三星2005年新款最新报价相关论坛、索尼2006年新款最新报价相关论坛都有从中国台湾外购夏普。依个人分析,一条生产线不管用的是什么工艺,一旦定下来,基本上就已经定型了,很难转换到另一条工艺。也就是说,如果夏普是向奇美定屏的话,那么工艺肯定用的是奇美的工艺,用夏普工艺的可能性不太大。”
该专家说:“据我所知,夏普可能是包了奇美的一条生产线。所以他们既然已经采用了中国台湾厂商生产的屏,就不应该宣传他们在屏方面有多少优势,完全可以谈自己在电镀处理上的优势,而绝不能再在屏上做文章。事实上,早年夏普在开发液晶方面确有自己的优势,比如在广视角、色彩、对比度等方面都做得比较好,但近几年的中国台湾厂商进步也很快,他们产的屏的显示质量已经不亚于日韩厂商的技术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近几年来日韩厂商才会向中国台湾外包。但这样外包又宣称是自己的工艺,这一做法我觉得还是有点问题的,其中涉及的是诚信问题。”
中消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对于夏普在中国的做法,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王前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首先,夏普告诉消费者的是一个虚假信息,其实作为一个终端产品并不是不能采购,如果采购了不讲也罢,可是一旦讲了,消费者肯定会按照你的说法来认定这个产品。现在的关键是,日本原产的与中国台湾产的肯定有一个价格差异,如果是换了质量更好、价格更高的产品,我们可以认定成善意的,但如果用的是低档、价格差很多,却按照自产屏的价格来卖,那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产生了侵害。”
王前虎表示,“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违背这个原则,从商业道德方面会受到消费者的谴责,并且也违法了法律规定,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事求是地将客观情况告诉消费者,这是他们的告知义务。目前,消费者和夏普方面都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消费者应该有这样的权利———有权知道真实、客观的商业信息,有保障交易公平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如果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就有讨要自己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的权利。夏普方面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对自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传作出情况的说明、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不良后果,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