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幻灯机、投影仪
公告编号:CG(X)2005-0718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沈阳市财政局北侧)
联系电话:22874706
联 系 人:王锐
邮 编:110014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沈阳市财政局的委托,对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幻灯机、投影仪'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相关供应商(乙方)做出对采购人(甲方)最为有利的报价文件,并将该文件(一式一份)密封好于2005年09月23日 09点00分之前报送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条 采购需求幻灯机、投影仪若干(具体内容见采购需求表)。不可分项报价。
第二条 投标文件的构成(注意:请投标人按下列顺序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1、投标函(详见附件)
2、投标报价表(可从网站上免费下载,必须明确列示最快交货时间且每页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5年已年检,要求清晰反映企业法人年检情况记录和经营范围,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可认定乙方为资格有效的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证明资料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时必须有)
6、售后服务承诺书
7、技术文件(文字资料、彩页、数据、图纸、说明书、检验报告等)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 供货与验收
第三条 乙方根据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品种及数量等,按时送货上门,并安装到位,调试合格。甲方在乙方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付款条件
在乙方根据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及其复印件和经甲方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提交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余款在三(3)个月后,在乙方将甲方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情况反馈报告》提交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注意事项
1、投标报价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0)天内投标报价有效,在此期间内投标报价不得更改;
2、中标结果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网(www.sy-procurement.gov.cn)的中标信息中公布;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指标要与技术规范一一对应,如有差异,建议在报价文件中使用明显的标记加以强调;
4、如果本项目所询产品已停产或已断货,则可报其升级产品或性能、规格相近产品,且必须详细列示出具体差别;
5、如果供应商对对本项目有异议,可以分别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直接以书面形式向本采购项目的联系人反映。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