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以及年采购批量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下同)的录像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等其它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以及年采购批量在5000元以上电话机、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3)家俱: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档案柜、课桌椅等。
(4)物资:年批量采购金额在20000元以上储备物资、燃料、救灾物资。
(5)专用材料: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药品及医疗耗材、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制装及劳保用品、应用软件等。
(6)专用设备: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通讯设备、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文艺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炊事设备、锅炉等。
(7)交通工具:轿车、吉普车(含越野车)、卡车、载客汽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专用汽车(含工程、工具、消防、警车、救护、通讯和广播及其他专用车)、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服务类
(1)公务用车的保险等。
(2)公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年批量5000元以上的印刷。
(4)其他单项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服务。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天长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天政[2002]70号)规定,市级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凡列入上述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对列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所属货物、服务类项目,均应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委托,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三)财政专项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是适合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
(四)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接受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财政局受理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监督电话7091112。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
(六)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七)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天长市人民政府网为本市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