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区的几个供应商曾向我们讨教和反映过这样一个问题,在他们地区,有80%以上的采购项目都是通过询价方式采购的,仅是在去年,他们地区就实施了询价采购117次,其中,询价采购电脑16次、办公桌椅8次等等,而绝大多数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却又都是当地的几个“老面孔”,而他们几个不用说是中标或成交了,近几年来,还一次都未被集中采购机构“询价”过,对此,他们感到很“纳闷”,该地区询价采购了那么多次,难道自己连一次被“询价”的机会都“碰”不到吗?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其中是否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嫌疑呢,对此,笔者为这些朋友作出如下几点简单的分析和建议。
一、作为潜在的供应商,首先要进一步反省自己的经营行为、社会形象,以及信誉情况等等,看看是否存在着违背经营道德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从而妨碍了自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等等条件,如果供应商不具备这些条件,那么就说明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就有可能会被相应的政府采购机构排斥在政府采购大门之外,从而丧失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缘分,这是法律的无情,不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错,对此,供应商只能好好地努力,尽快克服自己的缺点,端正自己的经营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挽回自己的社会形象,从而才能回到政府采购的市场中来。
二、作为潜在的供应商,要熟悉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积极应对各种市场挑战,并高度正视自己的市场机遇,要相信政府采购行为的客观公正性。政府采购机构实施任何形式的采购活动,都是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的,就拿“询价采购”方式而言,首先是成立询价小组,并由询价小组确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其次,根据相应的采购资格条件,选取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并从中“随机”地抽取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作为询价的对象;再次,由询价小组按确定的方式,共同进行询价运作;最后,再根据原先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等确定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并将中标或成交结果通知给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以进一步扩大询价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询价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等等。可见,在这一系列的询价采购程序中,每一步都很客观、公正、公平,询价对象是随机产生的,众多潜在的供应商没有被询价到也是很正常的现象,对此,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被询价到,就怀疑这其中肯定会有作弊嫌疑,这种认断是不可取的,大家应当要正视和充分肯定这种公正的市场操作规则。
三、作为潜在的供应商,要积极主动地向集中采购机构推销自己、介绍自己,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争取进入供应商的信息库,进而才能有更多的机会成为被“询价”的对象。集中采购机构在依法实施询价采购活动之前,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到的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初步确定和筛选拟询价的对象,如果一个供应商的基本状况不被集中采购机构所熟知,集中采购机构根本就不可能将其列为拟“询价”的对象,更不可能直接向其“询价”了,因此,作为供应商,如果自己在某一方面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营业能力等,那么,就应该主动向集中采购机构介绍自己的情况,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争取进入供应商的信息库,这才是步入“询价”采购市场的重要步骤。
四、如果真的存在着一些“老面孔”经常被询价而中标或成交的现象,这确实是一种很不正常的采购操作行为,对此,任何供应商都有责任和义务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都有权利向有关方面反映,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上面第二点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询价”对象的确定是随机产生的,而如果对同一采购项目,如对电脑的询价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经常是向那几个比较固定的“老面孔”去询价,这就确实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或者说就是一种变相的作弊或暗箱操作行为,这种行为剥夺了其他符合条件供应商的中标机遇,把他们排斥在合格的筛选对象之外,是对他们的一种市场歧视,因而是一种违法的“询价”采购行为,必须要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彻底的根除,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